12月5日,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为保障各类房屋及市政工程品质和安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印发,以后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将全过程可追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推荐材料、配件和设备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在安徽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考核合格。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比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委托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确需更换检测机构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
保证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如检测机构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保存期应不少于20年。检测机构还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对相关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本次实施细则对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
其中,检测机构不得进行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使用不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此外,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